第一篇:國際經濟法學習心得
國際經濟法學習心得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guī)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節(jié)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m.hmlawpc.co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guī)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fā)布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三、知識產權的概念和范圍
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是四大民事權利之一,知識產權是和傳統(tǒng)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相區(qū)別而存在的。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征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和工商業(yè)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yè)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權等其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于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xù)。在法律規(guī)定的有效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
四、試論知識產權的特征
過去,人們常將專利權、著作權等傳統(tǒng)知識產權的效力理解為一種權利人能積極實施和利用的專有權。其實不然,知識產權的本質不在“行”,而在“禁”上。《專利法》第11條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專利權的內容,即專利權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顯然,法律上并未明確專利權人就必然享有其實施權。事實上,在專利領域存在著大量的改進專利(也稱從屬專利),它們是建立在他人專利(在先專利)基礎之上的。這類專利的權利人未經在先權利人的同意或未經強制許可是不可實施自己的專利的?梢姡瑢@麢嗳藢ψ约簩@膶嵤┍仨氁赃@種實施不與他人的在先專利權或其它在先權利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范相抵觸為前提,專利權只不過是一種能禁止他人非法實施的權利而已。同樣,著作權也是一種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作品具有多種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為上設置相應的獨占支配權利,則構成《著作權法》第10條確定的各分支財產權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guī)定,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4條,第36條第二款、第39條第二款也規(guī)定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時,除須取得該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外,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據于這些規(guī)定,可以認為,原作品權利人對演繹作品能夠主張一定的權利,換言之除演繹作品著作權外,原作品著作權的效力也及于演繹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繹作品的作者雖對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guī)定的數項財產權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權利,也不可為之。
可見,知識產權這種支配權的核心是禁止權,即禁止他人對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請求權。對權利人而言,只要禁止無原權人的非法實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復原有的獨占狀態(tài)。因此,可以說傳統(tǒng)知識產權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為這點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采取的特定行為禁止手法并無二樣,兩類型在制度設計上,均以(或應從)賦予禁止(非法利用)請求權為出發(fā)點。
然而,不同的知識產權對其相應信息的排他支配強度和性質是不相同的。除商業(yè)秘密僅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支配,并未嚴格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支配權外,屬工業(yè)產權的專利權和商標權表現7為對相應信息的絕對的支配權。比如專利權具有遮斷效(sperrwirkung,可譯為阻止效),即專利權人不但對自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享有支配權,而且對他人獨自開發(fā)出的同樣的或實質相同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也享有支配權,他人取得權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專利權的這種效力表明專利權是絕對的獨占權。而著作權卻不具備遮斷效,即著作權人只對自己創(chuàng)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權,他人創(chuàng)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觀上與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竊行為,他人同樣取得著作權。可見,著作權只是相對的獨占權。
我國新刑法即97年刑法,其分則共有十大類罪名,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五篇:國際經濟法教程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范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yè)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 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1、 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 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guī)范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范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范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guī)范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 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系、有區(qū)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fā)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zhí)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征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局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系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采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guī)范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系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系: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系,經濟關系雖然也屬于其調整范圍,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沖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系,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于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系。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于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例如,wto規(guī)范,有的屬于任意性規(guī)范,例如gsg。國際商業(yè)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布的規(guī)范化的商業(yè)慣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業(yè)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yè)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于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許多商業(yè)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業(yè)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yè)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yè)慣例,這和國內商業(yè)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yè)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于國際經濟法范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系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系時,或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采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 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guī)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fā)布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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