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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心理理論的觀點詮釋兒童的欺騙論文

網站:公文素材庫 | 時間:2019-05-11 15:10:03 | 移動端:以心理理論的觀點詮釋兒童的欺騙論文

  一、兒童欺騙的概念界定

  所謂欺騙( deception),就是指用謊言或詭計使人上當。人類社會交往過程中欺騙普遍存在,每一個體都會因不同的原因不只一次地充當欺騙者和被欺騙者。欺騙的復雜性使得人們對它始終保持高度警惕,以免深受其害,對它的研究興趣也從未間斷過。兒童欺騙始終是心理學者關注的研究主題之一。但是,早期研究者對其的研究主要站在道德或行為問題的角度開展。自從兒童心理知識發(fā)展研究的第三個浪潮—“心理理論”的研究興起以后,研究者才開始站在社會心理能力獲得的角度對兒童欺騙重新審視。

  站在心理理論的視角探討兒童欺騙,需要對欺騙的概念重新界定。不同的心理學者從各自的研究目的出發(fā)提出了各自的觀點。Bok(1978)曾強調故意或意圖性是欺騙的一個重要成分,她根據信念的屬性對意圖性欺騙進行界定,提出:“當我們故意去欺騙他人時,我們就交流那些意在誤導他人的信息以及交流意在使他人相信那些我們自己并不相信的信息。”Chisholm和Feehan(1977)則從更高水平對“故意欺騙”進行界定:“說話者故意想去欺騙聽者,其中重要的不是說話者說的話,而是說謊者關于話的自己的心理狀態(tài)”。他們用一個形象的例子來解釋“故意欺騙”如何反映欺騙者關于被欺騙者的心理狀態(tài),如A對D說:“外面有只貓。"A的本意是想趕走D,所以A自己知道這話是假的。根據Chisholm和Feehan的界定,如果A說這話不僅為了讓D相信外面有貓,也想讓D相信他說這話是為了讓D相信他認為外面有貓,則可以界定A欺騙了或說謊了?梢,這里的欺騙不僅要讓被騙者形成一個信念,而且要形成關于某人自己的信念或意圖的信念。

  雖然不同研究者站在心理理論的視角對欺騙的界定各不相同,但有兩個方而在所有的界定里都被強調:第一,欺騙者的信念(欺騙者關于他們的話是假的信念);第二,欺騙者故意去欺騙他人的意圖(欺騙者故意影響被騙者的心理狀態(tài)的意圖)?梢,欺騙其實就是一種虛假的意圖性交流,與錯誤信念有關;蛘哒f,欺騙就是指意圖培養(yǎng)他人的錯誤信念,使他人因此而產生錯誤或進入誤區(qū)的行為。一些研究者甚至把欺騙視為是錯誤信念理解的一個明確標志,認為欺騙是通過掌控他人的信息來引發(fā)對現實的一種錯誤信念,然后掌控他人的行為。所以,欺騙潛在地代表了欺騙者對信念的理解、對心理的表征的理解。

  二、兒童成功欺騙需要的社會認知技能

  Simon baron-Cohen(1999)曾對心理理論下過一個定義,認為:心理理論是一種表征自己或他人的心理狀態(tài)并據此推斷他人的能力,它在社會化中形成,在社會成員交往中發(fā)展,區(qū)別于一般的智力,往往被稱為是一種“社會智力”。可見,心理理論屬于社會認知的范疇。一般社會認知能力的形成需要一些必要的條件,個體的觀點采擇能力、言語交流能力、意圖理解能力就是其中的三大必要條件。同屬于社會認知范疇的兒童欺騙的發(fā)生發(fā)展,也受限于這三種因素的發(fā)生發(fā)展。因為實施欺騙需要兒童能清晰地進行交談,能理解別人所采用的交流方式,順利進行社會性交往。以上這些都需要個體擁有言語交流能力、觀點采擇能力、對意圖的理解能力等社會認知技能。

  (一)觀點采擇

  早在“心理理論”這一概念提出之前,M.H.Krout(1931)就曾分析過欺騙與觀點采擇的關系。他指出,如果“真實”是大家所共認的,那么某人要想實施欺騙,就只能采擇位于大家共識范圍之外的觀點,只有這樣欺騙或許才能得以進行;如果某人的觀點與其他人的一般觀點能達成共識,則他所出示的一定是真實的,也就無法進行欺騙。可見,欺騙的實施需要欺騙者對某種情境重新進行界定。例如,一個偷吃糖果的小孩,要想欺騙,就得重新界定偷吃糖果的情境,把自己偷吃糖果的情境重新界定為其他某個小朋友偷吃。

  R.L.Selman(1980)曾設計過一個研究,探討兒童應用觀點采擇的水平去理解欺騙策略。研究采用游戲的形式,要求兒童運用一些欺騙策略來迷惑對手,從而贏得游戲。擁有一定觀點采擇能力的兒童才能贏得此游戲。Selman選擇5-13歲兒童為被試水平的兒童不理解“一個人贏另一個人輸”的游戲規(guī)則,所以欺騙對他們沒有任何意義,他們也不會采用欺騙策略。水平1的兒童能出示簡單語言欺騙,也認為對手會簡單地接受他的謊言,因為當被問及對手的可能行為時,他們都說“對手認為我們不會去欺騙他們”。水平2的兒童欺騙更明確,能假裝自己正在試圖以某種方式進行欺騙,而這種欺騙方式能誤導對手,同時對手又沒有意識到正被誤導。可見,水平2的兒童知道對手也正在猜測自己的動機和想法。水平3的兒童欺騙策略變得更復雜,不只采用一種策略,也會連續(xù)采用幾種策略;他們甚至能使對手產生錯誤信念,以為自己正在使用某種策略來欺騙他,而事實上兒童并沒有采取任何的欺騙策略。R. L. Selman發(fā)現,兒童欺騙策略的應用需要一定的觀點采擇能力的支持水平的兒童沒有觀點采擇能力,所以他們不會欺騙。水平1的兒童觀點采擇能力較為有限,他們雖然開始意識到他人會有不同觀點,但仍不能理解產生不同觀點的原因,同時仍經常把自己觀點遷移到他人身上。所以,此水平的兒童雖然會欺騙,但很難成功欺騙。水平2的和水平3的兒童觀點采擇能力的發(fā)展較完善,他們能出示以錯誤信念為基礎的成功欺騙。

  (二)言語交流和交流技能

  言語交流或交流技能對于欺騙也十分重要。有研究者曾指出,與兒童早期的說謊相比較,精細地用語言來誤導聽話者,然后達到一定目的欺騙,更為成熟。

  M.E.Vasek(1986)曾在一個研究中探討兒童識別情境中謊言的能力,發(fā)現語言對于兒童理解和識別欺騙確實十分重要。研究中,主試給兒童閱讀故事,一群孩子一起玩打雪仗,玩的過程中孩子們決定向旁邊的一輛小車扔雪球。當別人問孩子為什么向小車扔雪球時,一個小孩回答:“我們只是在玩打雪仗。我朝朋友扔雪球,朋友躲避,雪球不小心就砸到了車!敝,主試問兒童被試:“故事中的小孩是否在欺騙?”結果發(fā)現,5-6歲兒童難以探測欺騙,他們被故事中小孩的謊言欺騙了;而7-9歲兒童認識到故事中小孩說的并不是事實,所以說謊了;而10-12歲兒童則認識到故事中的小孩正在試圖讓謊言合理化。Vasek認為,年幼兒童不能識別欺騙而年長兒童能識別的原因主要在于年幼兒童的語言能力沒有發(fā)展完善,不能很好理解故事中的語言描述,而年長兒童語言發(fā)展較為完善,能識別謊言困。還有一些研究者認為,在兒童敘述和元語言的發(fā)展中,如果兒童獲得了成功說謊或欺騙的能力,就代表了兒童敘述和元語言的發(fā)展獲得了最大成功。甚至有研究者認為欺騙是語言發(fā)展的終點,即如果兒童能用語言進行欺騙,那就意味著他的語言發(fā)展己完善。

  H.Sacks(1980)的研究則證實了欺騙需要交流技能。H. Sack、采用游戲“誰得到了紐扣”,讓一個兒童把一個紐扣傳遞到小組成員手中,事實上他可以把紐扣傳給了其中的一個游戲者,也可以自己保留紐扣。然后,讓所有游戲參與者猜測誰手中有紐扣,每個游戲者都力圖不被其他人探查出是否有紐扣。游戲過程中,可以得到的信息只是每個游戲者的表情和反應。要想在此游戲中獲勝,兒童需要擁有觀點采擇能力和一些言語交流技能。研究結果證實了交流技能對于成功欺騙的重要作用。

  (三)意圖理解

  理解意圖或行為的意圖性對于成功欺騙的重要性在于:一個成功的欺騙者必須認識到自己是故意想讓信息被他人視為是真實的,而且在欺騙的過程中,必須要考慮到他人的觀點,并在意圖上協調他人和自己的觀點。同時,欺騙者還必須考慮其他一些可能會影響被欺騙者觀點的因素,因為被欺騙者并不是什么都不考慮就直接認可或接受欺騙者的觀點,被欺騙的人會盡可能相信或理解欺騙者表而的真實性,但是如果他們不相信信息的真實性,就可能會去探測欺騙,檢驗其真實性。

  R. L. Selman的研究也部分涉及意圖理解對于成功欺騙他人的重要作用。例如,R. L. Selman發(fā)現,雖然水平1到水平3的兒童似乎都是意圖去欺騙他們的對手,但是水平1的兒童并沒有意識到對手反過來也正在意圖欺騙他們,所以水平1的兒童難以成功地欺騙。此外,T.R.Shultz和K.Cloghesy (1981)的研究也探討了意圖識別或理解對于成功欺騙的重要意義。他們發(fā)現,5歲兒童就能認識到彼此的意圖,正是這種意圖識別才促使兒童成功地理解欺騙或成功地實施欺騙。

  三、兒童欺騙的發(fā)展

  兒童欺騙存在不同的發(fā)展水平或階段,圍繞此問題,目前己存在許多理論和實證的研究工作。較系統(tǒng)、較科學的理論觀點包括S.R.Leekam的欺騙三水平說和A.Polak和P.I.Harris(1999)的欺騙三階段說。

  (一)S. R. Leekam的三水平發(fā)展理論00

  S. R. Leekam認為從發(fā)展的角度來看,兒童欺騙或說謊存在三個水平。

  第一,水平1:操縱行為。此水平的欺騙者或說謊者試圖通過陳述他們知道或相信是虛假的某事來達成某一目標或獲得回報,兒童早期的欺騙或說謊可能處于這一水平,否認做了錯事的兒童或謊說做了好事的兒童,都有可能是為了避免懲罰或得到獎勵而這么做,并不是想去影響他人的信念。所以,此水平的兒童并不理解虛假的話可能會對欺騙者的心理產生影響,也不考慮被欺騙者是否會思考他們的謊話或意圖。水平1的兒童不是優(yōu)秀的欺騙者,他的欺騙可能會成功,甚至在某種情境下采用的欺騙策略也可能會遷移到其他新的情境中,但成功的概率不高,有時他甚至會忽略一些重要的事宜,諸如隱藏欺騙印跡等。

  第二,水平2:操縱信念。此水平的欺騙者或說謊者是想影響被騙者的信念,是想通過影響被騙者對自己謊話的信念,來達成自己的目的。所以,此水平的兒童開始考慮被騙者的心理狀態(tài),通過影響被欺騙者的信念,讓被騙者產生欺騙者所說屬實的錯誤信念,最終達成自己目的。但是,水平2的欺騙很難界定,因為研究者很難區(qū)分一種欺騙或說謊行為到底是屬于水平1還是水平2。一些研究者認為,可以通過下列幾種方式來評價或確定某個欺騙是否是通過操縱欺騙者的信念而不是行為達到欺騙者意愿中的結果:第一,欺騙者說虛假的事情是為了掩蓋事實,阻比他人知道事實;第二,欺騙者確信被騙者相信自己的虛假陳述,即欺騙者己使被騙者擁有一種錯誤信念,也就是說,欺騙者認識到被騙者可能會把他說的話視為是假的而拒絕接受,也可能會把他說的話視為是真的而接受。可見,水平2的兒童己是一個優(yōu)秀的欺騙者。

  第三,水平3:操縱關于意圖的信念。水平3是水平2的延伸,水平3的欺騙者采用虛假陳述的意圖雖然也是想影響被騙者的信念,但并不是想影響被騙者對自己陳述的信念,而是想影響被騙者對欺騙者自己意圖的信念?梢姡2是指欺騙者關于被騙者對話的信念,而水平3是指欺騙者對被騙者對自己的心理狀態(tài)的信念。所以,水平3的欺騙者認識到被欺騙者接受的不僅是話,而且也是他自己的意圖或信念。兒童一旦達到這一水平,就能變成一個更復雜、更優(yōu)秀的欺騙者。對于一個成功的欺騙來說,讓被騙者相信話的真實性很重要,而讓被騙者認為欺騙者是一個真實、真誠的人則更重要。兒童認識到,讓被騙者相信欺騙者擁有一種真誠的意圖與讓被欺騙者相信欺騙者的話兩者相比較,前者更為重要,對于成功的欺騙更為有效。兒童一旦認識到可以操縱他人對自己的意圖和信念的感知,兒童在欺騙時就會努力去操縱被騙者關于自己心理狀態(tài)的信念。事實上,水平3的欺騙能力可能是精心謀劃、規(guī)劃以及外交手段的基礎。

  (二)A.Polak和P.L.Harris三階段說o

  A.Polak和P.L.Harris(1999)的三階段說是根據其實驗研究結果并試圖解釋這些結果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他們同時采用欺騙任務和心理理論任務分別測試兒童的欺騙能力和兒童錯誤信念的理解能力,在分析兒童欺騙、錯誤信念理解以及兩者之間關系的基礎上,發(fā)現了下列點:第一,即使是那些錯誤信念任務完成很不好的兒童,也會傾向于去否認一種輕微的失誤或犯錯;第二,在己很好理解錯誤信念的兒童中,否認微小錯誤的傾向己變得十分普遍,但這些兒童仍十分困難于用假裝無知來維持他們的欺騙;第三,兒童在理解二級錯誤信念的基礎上,能有技巧地通過假裝無知來維持自己的欺騙。于是,A.Polak和P.I.Harri、推論:欺騙在學前階段是一種正處于發(fā)展中的技巧,可劃分為三個發(fā)展階段:3歲以前的兒童還不能理解錯誤信念,只能出示否認行為后果的欺騙方式,屬于第一階段;3歲以后的兒童己能很好地理解錯誤信念,能出示操縱信念為基礎的欺騙方式,屬于第二階段;5,6歲以后兒童開始理解二級錯誤信念,擁有了高超的欺騙技巧,能出示假裝無知的欺騙方式,表示開始進入第三階段。

  可見,兒童欺騙至少存在兩個水平,行為主義水平和心理主義水平。如果兒童的欺騙僅僅是為避免消極后果的一種習得性反應,這種欺騙可能是行為主義的,因為欺騙是為了影響他人的行為,而不是他人的信念,或者說這種欺騙是功能性的,它沒有涉及兒童是否認識到這些行為是如何、怎樣影響他人的信念。如果兒童的欺騙可能會導致另一個人錯誤地相信一件事,這種欺騙可能是心理主義水平的,因為欺騙是通過影響他人的信念來達成的。而S.R.Leekam和A.Polak,P. I. Harri、提到的第三水平或階段,是關于對心理狀態(tài)的信念,其實也屬于心理主義水平,只是更為高級,屬于二級心理理論水平。

  心理理論領域的一些研究工作,雖然在不同程度支持S.R. Leekam和A. Polak ,P. I. Harris的觀點,但并不多,主要集中于最初兩個水平即操縱被欺騙者行為的水平和操縱被欺騙者信念的水平。例如,有研究發(fā)現,在年幼如2歲的兒童也會以否認錯誤行為的方式進行欺騙,他們的欺騙策略屬于習得性的,是行為主義水平。而另一些研究者通過讓兒童設計一種欺騙策略即通過指向錯誤的物體或地點來形成對手的錯誤信念去欺騙對手的方式研究兒童欺騙,結果發(fā)現,3歲兒童并不是很好的說謊者,他們總是指向正確的地方;而4歲和5歲的兒童是較好的欺騙者,他們能通過操縱信息來形成對手的錯誤信念來達成欺騙。

  但對于涉及欺騙者意圖或心理狀態(tài)的信念的欺騙水平,至今仍不存在相關的驗證性研究。因為設計如此一個研究要而臨的一個問題就是:要確定哪種欺騙僅僅是屬于這高水平的而不是其他水平的。設計某一水平的欺騙是可行的,但是要同時排除不屬于另一水平的嫌疑則極為困難。包括S. R. Leekam,A. Polak,P. L. Harris等人在內的眾多研究者,也僅是提出了相關的理論,并沒進行相應的驗證性研究。

  四、小結

  從兒童心理能力獲得角度來研究兒童的欺騙或說謊早在皮亞杰研究之前就己存在,但是把兒童欺騙納入心理理論的領域進行探討,則始于20世紀80年代“心理理論”這一研究領域崛起之后。站在心理理論的視角,把欺騙視為一種重要的社會心理能力,從其概念界定、社會認知條件以及發(fā)展階段或水平,整體探討兒童欺騙,不可否認存在以下幾方而的意義:第一,通過了解欺騙的社會心理屬性,也能間接地了解兒童的觀點采擇能力、言語交流能力、意圖的理解能力以及錯誤信念理解能力。第二,理解欺騙的能力能使兒童在人際互動過程中識別欺騙情境,避免受到他人的傷害;而欺騙有時作為一種人際交往的技巧,能改善人際關系。所以,欺騙研究對于良好的人際互動來說具有促進作用。第三,通過研究兒童的欺騙本質和發(fā)展特點,對于防止兒童教育不當,也存在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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