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講一下彩禮返還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的問題
隨著女性地位的提高,重男輕女陋俗的改變,很多人結婚沒有彩禮的煩惱了。但是對于廣大的農村地區(qū),這依然是個不得不重視的問題。
給付完彩禮,如果雙方一旦發(fā)生糾紛,彩禮是否應該返還,返還多少合適呢?
我們要分不同的情況處理:
先上司法解釋: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溫馨提示:2021年1月1日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廢止,開始實行《民法典》,相應司法解釋也將失去意義,但是法院審理裁判的司法規(guī)則就這部分解釋來講在《民法典》中并未修改,所以可以看,沒問題。也就是說以后也這么判,除非出了新的司法解釋。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九條 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上述《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司法解釋說的非常清楚,結合近幾年司法判例我再說明一下:
是否共同生活很重要,共同生活就是同居。
第一種情況:未結婚登記,未同居,彩禮全額返還,誰也不占誰便宜。
第二種情況:未登記結婚,同居了,彩禮是否返還,酌情而定,也就是說法官根據情況自由裁判。
第三種情況:登記了,但雙方未同居,基本上是全額返還,但是基本上,都不是全部,要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看是全部返還,還是大部分返還。
第四種情況:登記了,同居了,但是結婚時間不長,離婚時,給彩禮的一方因為給付彩禮借了很多債,導致生活困難。這個時候要返還一部分,但是返還多少,法官酌情裁定。
第五種情況:登記了,結婚很長時間了,彩禮問題基本上按照夫妻財產進行分割了。
有人非得較真,說啥叫結婚時間很長或者不長,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由法官酌情判斷,不能鉆牛角尖。
另外導致生活困難,彩禮額度的多少,是否返還,這個也需要根據日常生活經驗進行判斷。比如王思聰聰同學給付20萬彩禮,估計起訴也要不回去。但是你我這樣的娶個兒媳婦,20萬不少了,差不多公務員一年多的工資了。要是沒和人家同居,要回可能性比較大。
過去老百姓不大認可同居,但這些年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xiàn)象。有青年同居的,中年同居的,老年人同居的。同居不婚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因而引發(fā)同居期間財產的糾紛。
在此次《民法典》起草期間有學者提出能不能就同居期間財產關系規(guī)定清楚,后來被反對,未單獨規(guī)定,為什么呢?因為同居未婚,不就是共有關系嗎。按照共有關系部分的財產處理原則就可以了。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guī)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
大家注意,非法同居這個詞后來就不再提了,同居就是同居,沒有什么非法不非法的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生活中同居雙方很少有對同居財產共有進行約定,故一般按按份共有處理。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也就是說有約定還是按約定分,沒有約定那就按能確定的出資額分,不能確定出資額的那就推定各占50%。
《民法典》第298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304條 共有人可以協(xié)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xié)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有很多女孩子主張同居期間的重大財產,是男方贈與的,那很重要的就是審查是否有婚約關系,是否奔著結婚去的,不說不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都是耍流氓嗎?有婚約關系的,按照我說的上述原則處理。沒有婚約關系的,法院按照贈與合同判決是否返還,如果是自愿贈與的,后來后悔,就不支持返還了,除非該男子是有婦之夫,拿著夫妻共同財產在外胡搞,那就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彩禮和同居那點事,你們聽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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