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認真遵照執(zhí)行。
各地區(qū)各部門要認真遵照執(zhí)行好“條例”,筆者認為,首先要掌握《條例》中的三個“內容”,即:問責主體和對象、什么情形要問責、問責方式等內容。只有先掌握了這三個“內容”,才能夠認真遵照執(zhí)行《條例》。
什么是問責主體和對象?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yè)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政治責任,包括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什么情形要問責?
條例明確規(guī)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有6個方面失職失責的情形,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惡劣的,就要進行嚴肅問責。即: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xiàn)重大失誤等情形;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等削弱黨執(zhí)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jiān)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等情形;維護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失職等情形;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管轄范圍內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等。
問責方式?
共有7種問責方式。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條例還規(guī)定,這些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問責實行“終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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