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贍養(yǎng)問題案例
原告李文英與被告張興華是母女關系。被告張華興是第二個兒子,多年來原告把五個兒子撫養(yǎng)成人,并建蓋了七間房子分給子女。現(xiàn)在原告年紀大了,體弱多病,五個兒子都不管原告的生活,原告于2009年4月起訴到法院,要求五個兒子履行贍養(yǎng)義務,當時因被告張華興外出打工未在家,所以就沒有起訴被告張華興,現(xiàn)在被告張華興外出打工回來,其一直不履行贍養(yǎng)義務。因此為維護**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張華興每年給付原告生活費8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被告張華興辯稱:原告在分家時處事不公,主要是土地分配不公,我對這個事情有意見,但是贍養(yǎng)父母是每一個做兒女的當然責任,我沒有什么可說,但原告應該把土地拿出來分給**五弟兄,**家原有七個人的土地,土地平均分成六份,每家一份,我爹那一份土地還沒有分完,應該把那份土地拿出來分給**五弟兄,只有在土地分完后我才會贍養(yǎng)他。
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形下法官決定開庭審理,考慮到原告行動不便,于是把法庭審理設在原告家門口。當時法官邀請了司法所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村委會主任到現(xiàn)場做調解工作,主審法官根據(jù)審理中掌握的情況了解到:作為母親的原告年老固執(zhí)、作為兒子的被告性格倔強,兒子媳婦對分家有意見,在生活中拿主意的主要是兒子媳婦。村委會干部曾多次調解無效。雙方當事人的經濟都比較困難,原告喪失勞動能力只能靠子女贍養(yǎng),結婚時沒買一件新家俱,至今還是睡幾塊木板拼湊的床,被告妻子又有孕在身,臨近待產。被告還因生產投資舉債數(shù)萬元,如果根據(jù)法律硬性判決,審判程序可以輕松結案,但執(zhí)行就可能面臨較大困難。法官們的終結目標是“案結事了”,不能前腳案子判了,后腳家庭大戰(zhàn)又起。于是,在庭審中,主審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再次進行調解,但因贍養(yǎng)費數(shù)額意見分歧較大,雙方還多次發(fā)生言語沖突,調解再次陷入僵局,但法官們仍不放棄,并根據(jù)當?shù)剞r村的實際生活水平及被告的經濟負擔能力等情形綜合考慮,承辦法官,司法所工作人員、派出所民警及村委會主任分別多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用入情、入理、入心的話語勸導當事人,并邀請在場旁聽的被告的外公、舅母等親戚一同勸說,以親情感化雙方當事人,消除雙方抵觸心理。開庭實際用時不足半小時,但開庭后法官們苦口婆心地勸說了三個多小時,終于,母子倆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張華興每年自愿給付李文英生活費600元。(此款于每年的10月31日以前交付),原告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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