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大學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暫行條例
行政〔201*〕90號
關于印發(fā)《溫州大學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
暫行條例》的通知
各部門,各學院:
現(xiàn)將《溫州大學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暫行條例》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主題詞:三助工作研究生條例通知
溫州大學校長辦公室201*年9月7日印發(fā)
溫州大學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暫行條例
為充分調(diào)動我校研究生參與科學研究、教學實踐和學校及學生管理工作的積極性,幫助生活困難的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jù)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資助經(jīng)濟困難學生工作的通知》(教財[1999]7號)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簡稱“三助”)工作的規(guī)范管理,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設立校研究生三助崗位專項基金,由研究生部負責管理。
第二條助教、助管崗位由研究生部根據(jù)每年學校投入的專項基金的經(jīng)費情況和有關部門工作需要統(tǒng)籌設置工作崗位數(shù)。助研崗位由課題組根據(jù)需要而設立工作崗位數(shù)。
第三條研究生助教工作崗位一般相當于教師系列助教承擔的工作,應擔任實質(zhì)性的教學工作,如課程教學輔導、答疑、課堂討論、批改作業(yè)、習題和實驗課(如實驗、實習、畢業(yè)論文、畢業(yè)設計)等。助教的工作應是教學實踐以外的教學工作。
第四條研究生助研工作崗位一般相當于實驗員勝任的工作。除特殊情況外,研究生應申請并擔任導師的科研助教,如申請其它教師的科研助教,則應先征得導師的同意。校內(nèi)外的縱橫向課題都可以招聘本學科點或相近學科的研究生以助研身份參加課題組的工作。助研的工作范圍應是學位論文以外的科研工作。
第五條研究生助管工作崗位一般相當于行政部門實習研究員勝任的工作,如學院教研室秘書、助理,本科生的政治輔導員、班主任、研究生級主任或其它工作等。
第六條研究生部根據(jù)有關部門設立崗位的具體要求向全校研究生實行公開招聘,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研究生部提出應聘的書面申請。
第七條為了保證研究生大部分時間用于學習,同時也為了保證三助工作質(zhì)量,一個研究生不能同時兼任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
第八條用人部門按研究生部推薦的名單對研究生進行面試,將擬錄用名單報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在征得導師和各學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的意見后,正式確定錄用人員名單。
第九條在同等條件下,對生活困難的研究生優(yōu)先考慮錄用。第十條聘用期一般為半年,由研究生本人與聘用部門簽定錄用協(xié)議,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十一條用人部門應加強對聘用研究生的管理,制定有關規(guī)定條例,對違反規(guī)定的研究生可以提前解聘。在“三助”過程中有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行為按研究生學籍管理的有關條例處理。
第十二條擔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應承擔一定的工作量,每個助教月平均工資一般以200-500元為宜。聘用酬金從研究生部助教專項基金中支出,按月發(fā)放。研究生持學院教學證明到研究生部辦理領款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助研的酬金由課題組的縱向科研或橫向科研經(jīng)費支付。根據(jù)工作量大小,每個助研月平均工資一般以200-500元為宜(具體由課題組自定),按月發(fā)放。如果工作完成出色,課題組可在助研承擔的工作全部完成后額外獎勵,獎勵數(shù)額由課題組自定。
第十四條擔任助管工作的研究生應承擔一定的工作量,每
個助管月平均工資一般以200-500元為宜,聘用酬金從研究生助管專項基金中支出。聘用酬金按月發(fā)放。研究生持合同和有關工作量統(tǒng)計證明到研究生部辦理領款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用人部門應為聘用的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六條考核方法采取“誰聘用、誰負責考核”的原則,由聘用部門根據(jù)工作崗位的具體性質(zhì),對擔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制訂相應的考核標準。
第十七條聘用期滿后,由研究生本人遞交書面總結,用人部門對照考核標準對其作出評價,寫出考核評語,并將有關材料報研究生部備案。
第十八條考核情況將作為續(xù)聘的依據(jù)。
第十九條對“三助”工作成績突出者,給予一定的獎勵。第二十條研究生作為助研完成的工作,其知識產(chǎn)權屬課題組,工作完成后必須將所有技術資料交課題組。
第二十一條碩士生參加“三助”工作時間應有限制,工作量平均每周不超過20小時。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研究生部負責解釋。
擴展閱讀:溫州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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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大學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校授予碩士學位,必須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我校有權授予學位的學科專業(yè)授予。第三條學術水平要求
碩士生或具有同等學力的人員,根據(jù)所申請學科專業(yè)的碩士學位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通過課程考試、學位英語考試、中期考核和論文答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掌握有關學科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第四條資格審查
碩士學位申請者的資格審查,由學院組織專人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規(guī)定,結合其培養(yǎng)計劃進行。碩士研究生在畢業(yè)論文答辯前,原則上要有一篇與專業(yè)相關的研究性學術論文在公開刊物上以溫州大學為第一作者單位發(fā)表(導師為第一作者時,研究生必須是第二作者;以錄用為準)。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一)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三)學位論文或發(fā)表的論文有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偽造實驗數(shù)據(jù)等違反學術道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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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碩士學位論文要求
(一)碩士學位論文應有一定的學術價值,具有新的見解和一定的理論意義,或?qū)ι鐣?jīng)濟建設有一定的實踐意義,或產(chǎn)生一定的經(jīng)濟效益;
(二)碩士學位論文應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三)碩士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碩士生獨立完成;(四)碩士學位論文必須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在論文題目明確后,用于論文的時間應不少于一年的工作量。
第六條碩士學位論文預答辯
碩士生最遲應在答辯前三個月交出論文答辯初稿。指導教師應在半個月內(nèi)審查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碩士生要在本碩士點作預答辯,征求意見。經(jīng)過修改,報學院領導同意后方可付印。同時填寫《碩士學位申請表》。
第七條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一)聘請兩名具有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二位是校外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為論文評閱人。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送審,由研究生部采取雙盲法送審評閱,申請人不得參與論文的送審工作。答辯前評閱人的姓名和評閱意見應保密,并密封傳遞,評閱書應全部收回。嚴禁由學位申請人向評閱人遞送學位論文和索要評閱意見。
(二)論文評閱人聘書以學校名義發(fā)出,并附《溫州大學研究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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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論文審閱意見表》一式兩份。論文評閱人應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答辯委員會參考。在評閱論文時,可參考以下幾點審查論文質(zhì)量:(1)論文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有無新的見解;(2)論點是否正確,論據(jù)是否充分可靠;(3)基礎理論,專業(yè)知識掌握程度;(4)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寫作的邏輯性,及其他優(yōu)缺點;(5)是否同意參加答辯,是否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
(三)評閱人對研究生論文的學術評語,是評價研究生論文質(zhì)量的重要依據(jù),如有評閱人認為所評閱的學位論文基本合格,但需修改后才能答辯,則所在學院負責人或由學位辦公室向有關導師轉達,導師應針對所提問題認真審查論文,提出是否按期答辯的處理意見;如有一名評閱人評語否定,則不能舉行答辯,應增聘一名論文評閱人,如評語仍為否定的意見,則本次申請無效;如兩名評閱人均否定,則本次申請無效,申請人應在導師指導下,進行論文修改,半年后重新申請答辯。
(四)對需保密的論文,由導師提出報告,學位點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研究生學位辦公室審核,可在一定范圍內(nèi)評閱;
第八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一)碩士研究生論文答辯委員會按各研究方向組成,成員名單由導師及學院共同商量提出,填寫《研究生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審核表》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簽署意見,報校學位辦公室審批,名單確定后,以學校名義發(fā)函聘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有權調(diào)整答辯委員會組成名單。答辯委員會應由3-5位本學科、專業(yè)和相關學科、專業(yè)的正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必須有校外專參加答辯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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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委員會成員數(shù)須是單數(shù),論文評閱人可兼任答辯委員。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專家)擔任。導師不可參加答辯委員會;
(二)論文答辯委員會另設具有中級專業(yè)技術職務以上的答辯秘書一人,協(xié)助答辯委員會辦理答辯有關事宜,參加答辯工作全過程并對答辯過程中委員的提問、論文作者的回答及答辯委員會決議等情況作詳細記錄。答辯結束后,由答辯委員會秘書將研究生答辯材料進行整理后,交學院碩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秘書。答辯秘書沒有表決權;
(三)學院派專人在答辯前一周送學位論文和答辯委員聘書給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的成員應出席論文答辯會和答辯委員會會議,在答辯前必須審閱論文,答辯時進行提問和參加投票表決,未出席的委員不得以通訊方式投票;
(四)論文答辯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應公開舉行;
(五)答辯委員會根據(jù)論文達到的水平以及答辯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價,就是否通過論文答辯、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做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六)答辯委員會在作出論文通過答辯并建議授予碩士學位決議的同時,必要時仍可以作出要求修改論文、進一步完善論文內(nèi)容的補充決議,在完成相應的修改和補充,并經(jīng)導師和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確認后,方可頒發(fā)學位證書。
(七)答辯委員會有權作出論文答辯不通過,建議不授予學位的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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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八)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jīng)論文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shù)以上通過,并做出決議,可在一年內(nèi)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重新答辯仍不通過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按結業(yè)處理。
(九)若申請人對答辯委員會的決議持有異議,可在十天內(nèi)向答辯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并將副本送校學位辦公室。
(十)碩士學位論文評閱答辯工作,每年五月、十一月由各學院組織進行。如有特殊原因需單獨進行的,須經(jīng)導師提出申請,學院碩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簽署意見后,報校學位辦公室批準;
(十一)碩士研究生論文答辯程序
1、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學位申請人及指導教師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等,宣布答辯程序并主持答辯會。
2、申請人報告論文的主要內(nèi)容(約30分鐘)。3、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歡迎旁聽者提問。4、研究生回答答辯委員及專家的提問。5、答辯委員會內(nèi)部討論。
(1)導師介紹申請人情況。介紹內(nèi)容可包括申請人的簡歷、思想品德表現(xiàn)、理論知識水平、業(yè)務能力、課程學習成績、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讀論文評閱人的學術評語。
(3)討論并形成論文評語和答辯決議填入《答辯委員會決議書》,對論文是否通過進行無記名投票。對未獲得通過的論文,是否允許修改后重新答辯作再次無記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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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書》。7、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第九條碩士生在學位論文答辯通過后,申請碩士學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課程成績單;2、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申請書;3、論文學術評閱書;4、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書;5、論文答辯會記錄;6、碩士學位申請書;
7、畢業(yè)研究生登記表。(包括鑒定材料)第十條學位申請
應屆畢業(yè)碩士生申請碩士學位,應于學位論文答辯通過、獲得碩士研究生畢業(yè)資格后,由各學位點向研究生學位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時需按學位辦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以供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第十一條學位授予
(一)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按照碩士學位授予標準,堅持原則,嚴格把關,對學位申請者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綜合評價,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定。決議時,與會者人數(shù)必須達到分委員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贊成通過的票數(shù)超過全體成員的半數(shù),方可作出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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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議和投票結果必須由碩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秘書填寫在《碩士學位申請書》中,由分委員會主席簽署意見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召開全體會議,討論碩士學位申請者的學位,并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定。決議時,與會者人數(shù)必須達到學位評定委員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票數(shù)超過全體成員的半數(shù),方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由校學位委員會發(fā)文公布,頒發(fā)碩士學位證書。
(四)凡答辯委員會建議不授予碩士學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不進行審核;對某些經(jīng)答辯委員會通過,但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后不通過的論文,必須說明理由,并作出明確結論,視具體情況也可以作出一年以內(nèi)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的決議。
(五)碩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由校學位辦公室行文公布,碩士學位證書生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學位決定的日期。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公布之日起實施,其解釋權屬于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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