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涉訴信訪終結辦法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涉訴信訪終結辦法(暫行)
(201*年7月2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73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涉訴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涉訴信訪秩序,推進社會矛盾化解,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省法院涉訴信訪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涉訴信訪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切實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做好上訪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實現(xiàn)“案結事了”。
第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可以予以終結:
(一)當事人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終審生效裁判申訴或申請再審,或者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或申請再審,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駁回或再審維持的;
(二)當事人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進行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后駁回或再審維持的;
(三)當事人對各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生效裁判申請再審,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維持或駁回,沒有新的事實、理由的;
(四)因法律、政策等原因導致不能進入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案件,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同意的;
(五)進行惡意訴訟、有擾亂社會秩序行為,情況嚴重的;(六)其他依法可以進入終結程序的。
第四條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展涉訴信訪終結工作,對擬終結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法審查,進行法律釋明;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擬進行終結的法院應組織聽證。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對擬報信訪終結處理的案件,要報同級黨委政法委核準,并逐級上報省法院。
對確認終結的信訪案件,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建立檔案。
第五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以下類型的涉訴信訪案件依法予以終結,并協(xié)調地方黨委、政府,確定穩(wěn)控責任單位,做好當事人的息訴工作:(一)案件處理適當,人民法院已經對上訪人進行了法律釋明的,或者上訪人的實際困難己經得到解決的,或者上訪人的實際困難已有合理救助方案但拒絕接受的;
(二)案件錯誤已經糾正,上訪人的合法訴求已經得到司法保護的;(三)上訪人簽訂息訴罷訪協(xié)議或者承諾書后反悔的;
(四)經司法鑒定機關鑒定,上訪人為精神病患者,且其上訪行為是由精神不正常所致的;
(五)有證據(jù)證明,案外人以牟利為目的或其他不正當目的,非法代理進行上訪的;
(六)其他符合終結條件的案件。
第六條各中級人民法院是涉訴信訪案件終結的申報責任主體;同級黨委政法委是涉訴信訪案件終結的核準主體;省高級人民法院是涉訴信訪案件終結的確認主體。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將本地區(qū)擬終結的涉訴信訪案件匯總后,逐級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擬終結的涉訴信訪案件,組織專門合議庭進行審核。
對符合條件的,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及時進行終結;終結后及時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并報送省委政法委,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反饋給各中級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條件的,省高級人民法院定期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各中院。
第七條全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報請擬終結備案,應提交下列村料:
(一)涉訴信訪終結申請表;
(二)涉訴信訪案件審查處理報告,內容包括:案件基本情況,涉訴信訪人員基本情況,信訪事由及處理過程;
(三)穩(wěn)控責任書,包括具體穩(wěn)控措施,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簽字;
(四)相關法律文書。
第八條已經終結的涉訴信訪案件由上訪人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案件一審法院負責告知上訪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基于同一事實和理由的重復信訪;
(二)上訪人員實施非正常上訪或其他違法上訪行為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其信訪相關訴求,可依法向有關部門反映。
負責告知的審判人員應制作告知筆錄,并簽字或蓋章;當事人對法院的告知工作不予以配合的,負責告知的審判人員應當記明情況附卷,并由法院兩個以上的人員簽字。
各中級人民法院將本轄區(qū)內己終結案件的告知筆錄匯總后,在每月的最后一個工作日前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
第九條對己經終結的涉訴信訪案件,涉案法院或進行終結的法院可以在其涉訴信訪接待場所或法院的公告欄等場所予以公示,同時通知上訪人所在的單位或者鄉(xiāng)鎮(zhèn)、街道做好穩(wěn)控工作。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信訪案件,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公布處理結果,提高信訪案件終結工作的公信力。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要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措施方便上訪群眾查詢;同時注意保護上訪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涉訴信訪終結后,上訪人員采取非正常上訪或具有其他違法上訪行為的,按照屬地原則,由相關法院配合穩(wěn)控責任單位做好證據(jù)的收集、固定工作;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予以懲處。
第十一條涉訴信訪終結過程中,因結論不正確、程序不嚴格、措施不得力或其他違法違紀等行為,引發(fā)惡性信訪事件的,要追究相關單位、人員的責任,并在年終績效考核中酌情予以扣分。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涉訴信訪工作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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