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信服務廣安市分公司201*年法律工作總結及201*年工作計劃
四川省通信服務廣安市分公司201*年法律工作總結及201*年工作計劃
按照省公司“關于進一步落實四川省通信產業(yè)服務有限公司201*年法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一年來,廣安分公司圍繞企業(yè)的中心工作,從企業(yè)依法治理、合同管理、糾紛處理、法律風險源分析預防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確保企業(yè)依法經營,F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一.一年來的主要工作:
(一)積極調動各種資源,深入開展依法治理工作
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深入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充分調動企業(yè)內外各種資源,力求使企業(yè)在法治范圍內做到規(guī)范運作,達到依法治企的目的。
1、分層次做好全員普法工作,加強領導干部、經營管理人員及基層員工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運用法律管理的意識和能力。對于領導干部著重做好法律意識的加強以及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工作,而對于具體崗位人員則偏重于專業(yè)法律知識的輔導,以法律理論知識結合上級公司下發(fā)的典型案例評析、糾紛案件分析等資料及時組織學習。全員普法工作的開展,使公司上下逐漸培養(yǎng)起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一方面使全體員工能以法律為武器維護企業(yè)和自身的權益,推動了公司各項經營管理工作的健康發(fā)展,另一方面也使公司領導對企業(yè)法律工作更加重視,有力的推動了法律工作的開展。
2、聘請執(zhí)業(yè)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積極配合公司其它部門,做好
法律保障工作。由于目前公司法律事務尚未實行集中管理,在各部門在經營管理過程中,有時候就需要法律顧問的積極配合。一年以來,公司聘請的法律顧問配合業(yè)務部門、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部門等進行了各種法律事務方面的咨詢,提供了公司所需要的文書資料,在公司對外事務中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公司的規(guī)范運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在事關公司發(fā)展的重大事務中,法律顧問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今年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設任務和維護任務比較繁重,但是并沒有因此而放松服務質量。加強相關工作人員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強化法律意識,以提高他們在實際工作中處理法律事務的能力。在大宗物資采購實行招標時有法律工作人員的參與,對投標人進行審查,以確保招標程序合法有效。
(二)夯實基礎,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管理是企業(yè)法律事務的基礎工作,根據省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公司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和制度,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按照目前公司合同是以綜合部管理為主的實際情況,建立了合同管理臺帳、合同招標、合同文檔管理等項制度,進一步優(yōu)化了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使合同管理更具可操作性。今年以來,在合同管理工作上所做的改進主要有:
1、夯實基礎,對合同基礎資料的管理得到加強。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實行分類、分期管理;建立合同動態(tài)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況,及時發(fā)現合同管理和企業(yè)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
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公司公章由公司綜合部室刻制、啟用,由專人負責保管、使用。合同的簽訂要嚴格執(zhí)行內控管理制度,用章必須要有主管領導的簽字。
2、狠抓制度的落實,避免有令不行的情況。在省公司的指導下,公司建立了比較符合現狀的管理制度。公司明確規(guī)定:各類合同須經審查和批準,未經審查和批準的合同,綜合部不予蓋章,財務部門不予結算付款。合同的訂立、審查、結算等必須按規(guī)定執(zhí)行。
3、除了各種經濟合同之外,把員工安全生產合同、勞動合同等也納入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圍之內,使合同管理更加恰當的為公司服務。
(三)深化案件糾紛管理,加強案件和糾紛處理的指導。深化案件類型分析工作。制定法律應急預案。強化公司案件上報管理制度,落實責任追究制。建立公司法律人才庫。對歷史遺留糾紛案件,公司安排責任部門對相關案件予以全面清理并及時處理,堅決杜絕了因違法經營發(fā)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
(四)加強內控體系建設,強化重大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力度。在現有內控控制體系的基礎上增設控制點,以強化對公司經濟合同和公司重大投融資、產權變動、對外擔保、知識產權等對公司生存與發(fā)展有重大影響的經營決策的法律審核把關,分步驟地開展重大決策法律審核制度建設工作,明確重大決策的范圍,法律審核的內容、方式及責任,保證重大決策出臺的合理合法性,使公司重大決策法律審核率達到100%。
二.目前法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工作參與企業(yè)管理的深度和廣度都不夠
作為在法治國家中的一個現代企業(yè)來講,法律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企業(yè)的中心工作中,可以說隨時隨地都要與法律打交道。但是按照公司目前法律工作開展的情況來看,法律工作范圍僅僅局限于在合同管理、糾紛處理及少數事務性工作;從深度來看,也僅僅是做一些簡單的程序性工作,很難從實質上起到維護企業(yè)權益的目的。
(二)公司目前沒有設立法律工作部門,缺乏法律專職工作人員,僅僅依靠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是遠遠不能滿足企業(yè)發(fā)展需要的
三.201*年工作計劃:
(一)強化法治意識,加大法律工作力度。
在201*年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通過深入開展普法活動,使全體員工逐漸培養(yǎng)起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意識。法律事務工作要更積極地參與到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配合各部門、各單位在合同簽訂與履行、投資項目等工作中嚴格把好法律關,完善工作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和流程,使法律工作能從實質上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法律兼職工作人員的素質培養(yǎng)。
通過自學、參與培訓及交流等手段,提高法律兼職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特別是實際經驗方面的能力,更好的維護公司的權益。建議省公司能多組織相關的培訓和交流,學習先進單位的做法和經驗,并進行交流推廣,以其之長,補己之短。
廣安分公司的法律工作在省公司的指導下,相對以前有了很大
的進步,但是離我們的目標還相差甚遠。我們將繼續(xù)按照省公司的要求,克服困難,夯實基礎,使廣安分公司的法律工作進一步加強,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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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年法律事務部工作總結
一、全面參與集團重大決策、經營活動,及時進行風險評估;為子公司、部門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維護、拓展與司法機關的關系,防范集團運營中法律風險。
(一)、全程參與集團重大經營活動,及時進行風險評估,提出法律意見。
1、參加江蘇中電設備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變更為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過程,配合外聘律師事務所的法律盡責調查,適時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2、參與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兩個組件公司并購,審查并購文件。
3、參與股份公司營銷政策的制定,審查制度合法性;評估、修訂變壓器銷售合同文本,審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代理商協議》等合同文本。
4、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合作協議審查、修改,進行法律風險評估。5、參與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對通化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權收購和業(yè)務開展情況的前期考察、調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6、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中電電氣有限公司的工作,對合作協議、公司章程進行草擬、審查,辦理公司設立的工商登記事務。
(二)、根據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對重大法律風險提交評估報告,供管理層參考。
1、1月向相關部門提交《企業(yè)勞動管理法律指引》,對企業(yè)常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的適用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與指導。
2、2月向集團領導提交《關于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收購的法律意見書》。
3、6月向集團領導和人力資源部提交《201*年上半年勞動爭議案件評估報告》,對因公司不規(guī)范行為引發(fā)的多起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剖析,總結原因、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有效法律服務,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檢查異地子公司法律工作開展情況。
1、為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福建建德三師水泥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供法律建議,擬定和解方案。
2、調查、處理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大唐漳州風電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出了可行的處理方案、建議。
3、協助企管部處理臨時用工陶紀明的工傷補償事宜,與對方協商達成協議。
4、對合同履行中的爭議,草擬書面函件與客戶協商;對客戶違約,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合同,指導銷售員從客戶處取得違約證據,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遲交貨,指導銷售員取得對方書面認可手續(xù)。全年共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各類法務服務60余次。通過上述工作,化解糾紛,弱化矛盾,避免了訴訟案件的發(fā)生,維護了公司形象。
(四)、檢查、監(jiān)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情況。
1、監(jiān)督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務工作開展:保持與外聘駐公司律師的密切聯系,定期檢查工作日志,及時協調處理重大問題。
2、要求江西法務對全部涉外采購合同進行梳理,對未履行完畢的每份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的法律手續(xù)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給予說明并給出法律意見。
3、監(jiān)督合同履行,及時處理糾紛:對因付款延遲導致大量供應商不滿引起的合同履行問題進行協調,提供解決方案;對于供氣公司要求漲價引起的重大糾紛,適時指導、草擬函件,提出法律建議等。4、與其它部門合作,參與公司項目的決算工作。
(五)、積極維護和拓展外部司法關系,為解決集團法律風險創(chuàng)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環(huán)境。維護與揚中公檢法機關、仲裁機構的關系;拓展與省高院、鎮(zhèn)江中院、江寧法院、江寧公安的聯系溝通,與兩地司法機關保持良好的工作聯系。
二、基礎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一)、清收應收賬款,維護資金安全。1、工作業(yè)績:
⑴超期貨款:全年共處理超期貨款4253.6萬元,其中201*年遺留
2088.8余萬元,201*年新移交2164.4萬元。截至201*年11月底,共回籠超期貨款2370萬元,清戶169戶。
⑵離職銷售員欠款清理:經過一年時間的訴訟,第一批訴訟的25件離職銷售員欠款案件一審已全部結案,回籠欠款15萬元。2、工作措施:
⑴超期貨款方面加強訴訟力度。為加快超期貨款清收速度,重點通過訴訟方式清收。積極協調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共訴訟案件29起,結案23起,結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凍結金額73萬余元。全年通過訴訟而回籠貨款621萬元。
⑵堅持出差,深入每個客戶實地了解貨款逾期支付情況,對客戶提出質量等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回籠貨款。
(二)、嚴格執(zhí)行合同評審制度,評審全集團對外經濟合同。
1、審查、草擬重大合同:參與談判、審查與丘博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保險合同,與人民電器廠、華達物資公司、正泰公司的戰(zhàn)略合作協議,與德國海德里希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見;起草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與上海地澳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許可、技術合作開發(fā)協議等重要合同。
2、嚴格按責任狀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評審工作:今年面對人員減少、工作量增加的問題,法務部發(fā)揚團隊精神,精誠團結,加強合作,克服困難,保障合同評審日常工作按時完成。
⑴截止至11月底,評審變壓器銷售合同2800余份,重點審查客戶資信,識別安裝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戶,預防法律風險。
⑵對非標產品庫存,逐份審查合同,向運營計劃中心核實履行情況,分析法律風險,對每臺產品給出處理意見。⑶對在評審中發(fā)現的未簽訂合同先發(fā)貨、預付款(全款)未到先發(fā)貨引起的法律風險予以匯報,指出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3、評審集團及股份公司采購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對此類合同,重點審查合同是否與招標結論一致;對采購特殊產品如危險品、勞保用品等國家規(guī)定必須取得特殊生產許可的,嚴把資質關,審查供應商相關證照;對生產、質檢用設備要求留質保金;根據運輸公司人員協助卸貨受傷事故,提示完善采購合同文本,預防將來再發(fā)生卸貨人身損害風險。
4、評審光伏產業(yè)子公司各類別合同合計698份(國內銷售220份,國內采購478份),著重審查對方單位資信,對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見。
5、根據新公司的建設及集團各子公司發(fā)展情況,適時制定、修訂標準合同范本。
⑴根據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設進度,及時制定銷售合同文本。
⑵根據勞動爭議仲裁經驗,重新修訂勞動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三)、規(guī)范商標與工商登記管理事務,維護公司知識產權。
1、為建立商標管理體系,在集團內實施規(guī)范的商標管理,制定《集團商標管理制度》并公布實施。
2、打擊商標侵權和對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江蘇寶亨新電氣有限公司、揚中市中電電工設備廠、國際中電集團、中電變壓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與我集團近似商標,利用字號相近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集團已對以上公司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和不正當競爭訴訟,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當競爭訴訟一審勝訴,判決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判對方賠償30萬元(對方提起上訴,二審中);其余兩案仍在審理中。
3、為策應變壓器、組件兩大產品的海外銷售,保護公司知識產權,按注冊方案推進海外商標注冊,上半年共取得國內外17件商標權證。
4、及時辦理工商年檢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務,確保集團及子公司各項工商登記合法、有效:辦理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辦理中電電氣(鎮(zhèn)江)電力變壓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記;辦理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購而引起的工商變更、外資注銷等各項事務;辦理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稱變更;辦理集團、各子公司各項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靈活開展法律培訓與宣傳,努力提高集團管理層和員工的法律素質。
1、按年度培訓計劃,本年度共對新上崗的營銷員進行合同法培訓4次,培訓人次120人,課時16課時。
2、為了提高集團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礎知識,安排外聘顧問楊惠弟進行勞動法相關知識培訓2次,重點講解了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應用,勞動關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識和實踐要求。
3、針對近年職務犯罪多發(fā),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為教育銷售員,提高法律意識,減少職務犯罪發(fā)生,在半年度營銷會議上對全體與會銷售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培訓。
4、在《中電人》法律專欄發(fā)稿,進行法律教育宣傳。共刊載《安全案例宣傳之資信調查》等篇法律宣傳教育文章,為員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問題給予法律指導與宣傳教育。三、運用專業(yè)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維護集團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發(fā)揮法律智慧,避免集團卷入重大訴訟,減少案件索賠額,維護集團形象。本年度通過妥善辦理訴外、外訴經濟案件共為集團挽回損失60萬元;減少索賠839余萬元。
1、訴外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⑴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高郵海光照明器材廠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陽能草坪燈燈具和太陽能路燈燈桿質量與客戶天津鎮(zhèn)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導致天津鎮(zhèn)洋對我公司提起質量糾紛訴訟,在妥善處理天津鎮(zhèn)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鎮(zhèn)洋公司貨款20萬元;對高郵海光申請仲裁,根據案件需要及時聯系到行業(yè)協會專家出具鑒定結論,爭取到勝訴機會;4月雙方達成調解:高郵海光退還貨款、支付賠償共計40萬元,自行拉回有質量問題的燈具。該事件引發(fā)的兩個案件通過努力共為公司挽回損失60萬元。
⑵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貨款返還仲裁案。1月份對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協議返還貨款130多萬元,在仲裁過程中發(fā)現對方有到期債權,及時向玄武區(qū)法院申請保全,6月該案也達成調解:對方同意退還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共計150余萬元,目前該案正在申請執(zhí)行。
2、外訴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今年外訴經濟糾紛案件發(fā)生較多,全年共處理5起案件,涉案金額達1700萬元。自201*年以來金融危機造成外部市場環(huán)境惡化,同時因公司各層面員工缺乏風險意識,尤其是業(yè)務經辦人缺乏足夠的工作責任心,未盡謹慎義務,使本可避免的糾紛因處理不當引發(fā)了重大訴訟。法務部積極應對,精心準備,力爭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體情況如下:
⑴蕪湖天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對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609594元,經協調達成調解,僅支付本金和訴訟費,對方放棄利息4萬元。該案暴露公司管理上兩個問題:一是在建基建項目未依法報建,設計方案修改未及時報批,造成工程無法竣工驗收;二是公司項目負責人不盡責,人員交接后互相推諉。
⑵安徽眾安實業(yè)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質量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承擔質量賠償的連帶責任,支付500萬元。該案發(fā)生后,及時調查取證,向公安報案,因調查及時、手段得當,使對方在11月份撤訴,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場高額索賠糾紛。該案發(fā)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為謀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偽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報價、標示制作、領用等方面缺乏登記管理措施,無人進行跟蹤,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達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無謂的訟爭。
⑶上海永續(xù)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貨款糾紛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貨款67萬余元,法院一審駁回該單位對半導體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方敗訴。該案的勝訴體現出使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意義,合同條款的完備使公司取得訴訟先機。
⑷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支付違約金900余萬元,并對公司銀行帳戶進行了凍結,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該案發(fā)生是因經辦人對合同簽訂、履行、解除等重大環(huán)節(jié)無法律意識和常識,對已解除的合同無書面手續(xù),導致引起重大訴訟,經兩次開庭,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⑸洛陽市坤義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反映合同經辦人缺乏基本的商業(yè)交易業(yè)務技能,對收貨、驗貨、退貨、發(fā)貨等重要環(huán)節(jié)的處理不規(guī)范,存在重大風險漏洞。案件經兩次開庭后與對方達成調解,為公司減損二百余萬元。
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情況:今年共發(fā)生勞動爭議案件7起,數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請求277859.4元,給付金額58348.1元,減少索賠219511.3元。具體情況如下:四、嚴厲打擊職務犯罪,追究犯罪人責任,挽回公司損失120萬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財產案件:該案已結案,石志斌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其在樂山的房產等分別進行變賣和出租,挽回損失30余萬元;2、宋如峰挪用資金案:被挪用的90萬元已追回。
3、魏燦龍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對其已網上追捕;祝建飛、嚴明武挪用案作為共同犯罪已經立案,并已經網上追逃。
5、陳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額較小,直接江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已經判決確認應給付款挪用金額8280元,因對方地址無法查實,公告判決,目前正在申請執(zhí)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對子公司的監(jiān)控還不到位,除合同評審監(jiān)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監(jiān)督力度較弱,風險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當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與責任狀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創(chuàng)新不夠,按老思想老套路進行工作多,對清收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研究少,創(chuàng)新少,辦法少。第二,與內部、外部的協調不到位,對質量問題的解決拖拉等,司法機關部配合出差辦案等都對貨款回籠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未及時解決這些問題。第三,招標的合同無管轄權,移交的無管轄權的案件越來越多,清欠帶來難度。
3、離職銷售員欠款清欠工作進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4、對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不規(guī)范行為糾正還不到位,法律意見及時性有待提高。
5、合同的履行監(jiān)督力度不大。采購、銷售合同在履行中,總是被動的等待上報問題,主動出擊不多,但集團在履行合同中,監(jiān)督不力,存在很大的風險,造成被動應付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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