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查勘丁酸管理辦法
人保查勘定損管理辦法
為使理賠工作發(fā)揮所長更好的為公司業(yè)務發(fā)展服務,進一步完善理賠工作,建立起一支優(yōu)良的理賠隊伍,特制定以下實施辦法、工作要求及獎懲制定,望各位員工(特別是查堪定損人員)嚴格遵照執(zhí)行。
實施辦法:
1、各機構理賠人員接到報案后,應首先了解事故具體情況,對超權限案件要及時將情況上報上一級部門,等后處理。
2、理賠人員接到報案到達現(xiàn)場后,應首先察看當事人的有效證件、兩證一卡,注(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卡),認真做好查堪記錄工作。
3、理賠人員負責本公司所在地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堪和受損財產(chǎn)鑒定工作,能協(xié)助被保險人對出險標的進行施救和現(xiàn)場保護。
4、理賠人員要負責收集查堪定損單證,現(xiàn)場拍照及客戶單證的收集、整理和傳遞,能提出是否立案意見能定期對查堪定損工作進行分析總結。
1、定損工作要求
(1)對被保險人的兩證一卡及第三者的兩證一卡拍照(同時落實證件有效性,采集理賠所需銀行卡及身份證件。)
(2)車輛拍照要求,
1)現(xiàn)場查勘步驟:第一步斜45度角拍攝事故現(xiàn)場遠景概貌照片,前后各一張,要求能記錄事故現(xiàn)場和運動痕跡,能看清涉案事故車牌號及涉及的物損概貌。第二步近距離拍攝帶車牌及損失部位照片,要求能夠反映車輛全貌、物損全貌。第三步拍攝事故車損配件照片以及涉及的物損照片,要求能夠反映出零件損失部位、物損部位、散落碎片、人傷部位。第四步拍攝車輛、司機證件照片。第五步拍攝查勘員與事故車輛的人車合照。
2)對受損車輛照片的拍攝因先遠后近、先外后內、由前至后、由左至右、先全貌后配件的順序進行拍攝。;全車照片應與車輛中心線成45度拍攝,并能夠反映出事故車的全貌、牌照、門徽、受損部位;車牌脫離車體時,用粉筆標記車號,嚴禁單獨拍攝車牌、門徽及損失部位。車損超過1萬元全車照片要求至少前后兩張,超過2萬元全車照片要求前后四張,以便對車輛總體損失有直觀了解。
(3)對所看現(xiàn)場必須出具查勘報告,同時讓客戶填寫索賠申請書,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4)查勘員必須無條件接收調度派工。
(5)對于換件必須以小黑板及可以直觀表達該配件的形式明確的標注該配件的名稱。
(6)要求各營業(yè)網(wǎng)點對受損車輛相片、工時、材料報價及時上報及錄入系統(tǒng),經(jīng)核損、核價通過后方以出定損單。
(7)對重大賠案進行初步確認后必須24小時內上報重大案件由上級指導立案。
2、定損時效要求
(1)3000元(含)以下無無人傷的案件應在2天內完成定損工作
(2)3000-10000元(含)的案件應在5天內完成定損工作;
(3)10000-50000元(含)的案件應在10天內完成定損工作;
(5)50000元以上的案件根據(jù)實際情況,盡快進行定損處理。
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按規(guī)定時間完成定損工作的,應及時上報未決管理人員備案。
懲罰制度
1、查堪記錄、定損單填寫不完整每次罰款10元,一份查堪記錄或定損單可累計罰款。
2、案件定損中事故工時材料照片沒有上傳系統(tǒng),錄入錯誤及定損員在處理超權限案件時為及時上報或通過系統(tǒng)核損而擅自出定損單者因此而產(chǎn)生一切后果我公司概不承擔,并對查勘員進行100元罰款處理
3、要求各部查堪人員應加大GPS手機學習,因查勘員對GPS手機不熟悉而造成的罰款及考核不達標,在省公司罰款的基礎上對查勘員進行相應的罰款處理。
4、當天接報案情況應于次日9:00時以前以案件登記表形式上報上一級管理部門。(逾期為報者每次處以罰款20元)
5、查堪人員應保證24小時手機暢通、值班期間不許喝酒、違反上條規(guī)定者一律全州通報處理。并處以300元罰款。
6、以上規(guī)定全部納入員工年底績效考核。
為更好服務于理賠工作,公司決定對縣級機構給予一定查堪補助、具體規(guī)定如下:
1、本縣單程25公里以上的每案給予100元補助,(包括代查堪案件)。
2、對于超出本縣范圍的案件實行報備制度,每案一報。3、以上規(guī)定必須到達第一場同時有我司人員與標的車的人車合影照片方可核定。
以上若干規(guī)定為201*年度理賠工作暫行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有待研究。
擴展閱讀:查勘車管理辦法
理賠查勘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查勘工作效率、節(jié)約理賠成本,確保公司查勘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jù)總公司車險事業(yè)部對查勘工作的管理要求,制定《安邦財險理賠查勘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包含理賠車輛的使用保管、維修保養(yǎng)、保險、年檢、事故及違章處理、車輛形象與配置的規(guī)范、違規(guī)處罰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理賠查勘車輛。當理賠車輛通過符合公司規(guī)定的程序轉為其他辦公用車的,無需執(zhí)行本《辦法》。
第二章釋義
第四條查勘車輛:查勘車輛是指所有在編的用于理賠查勘工作的車輛。
第五條查勘車輛管理責任人:查勘車輛使用人為直接責任人、領用人為第一責任人、車輛管理崗為第二責任人、分公司理賠負責人為第三責任人。
第六條車輛管理崗:負責查勘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對查勘車輛的安全、文明、規(guī)范使用具有管理責任。
第三章查勘車輛使用及保管
第七條總公司車險事業(yè)部對全國查勘車輛進行統(tǒng)一管控。各分公司負責對所轄本級及三、四級機構查勘車輛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八條建立日常使用登記制度。分公司車輛管理崗負責對查勘車輛建立日常使用臺帳,查勘車輛出車必須施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出車時間、出車目的地、出車事由(如查勘定損用車,應寫明報案號)、出車距離、還車時間、車輛使用人。
第九條查勘車輛在非值班期間由分公司指定地點統(tǒng)一停放,查勘車鑰匙及相關車輛證件由車輛管理崗或指定人員統(tǒng)一保管。
第十條查勘車輛嚴禁用于非理賠工作,嚴禁公車私用或挪作他用。非查勘用車(如理賠法務、重案、人傷)經(jīng)車輛管理崗、二級機構理賠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查勘車輛嚴禁在娛樂場所停放。
第十二條各機構不得擅自對查勘車輛進行外觀、電路、油路等其他項目進行私自改裝;對因個別情況需要對車輛架構進行更改的,請簽報總部查勘管理室各片區(qū)負責人處,經(jīng)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更改。
第四章節(jié)假日車輛的管理
第十三條法定節(jié)假日之前,3個工作日內機構應做好值班車輛安排,并公布值班車輛和工作人員的排班表,未安排值班車輛嚴禁使用。
第十四條節(jié)假日期間機構應合理安排故障車輛的維護和檢修工作,并確保維修車輛GPS的正常運行。
第五章駕駛員及行車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駕駛人員要樹立“安全第一、文明駕駛”的思想,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行車安全。嚴禁違章駕駛和酒后駕駛。
第十六條非公司正式員工不得駕駛查勘車輛。
第十七條查勘車輛使用期間,嚴禁搭乘與查勘工作無關人員。第十八條實際駕車經(jīng)驗不足一年或持實習證照的查勘人員,須在駕齡豐富人員陪同下方可駕車。
第六章車輛維修與保養(yǎng)
第十九條分公司全面負責轄區(qū)查勘車輛的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對達到規(guī)定保養(yǎng)里程或年限的查勘車輛,及時組織人員進行車輛的保養(yǎng)。
第二十條建立車輛檔案制度。分公司負責對每臺查勘車輛建立車輛檔案,具體包括行駛里程、維修保養(yǎng)、違章處罰、保險、年檢、油耗、油費、管理責任人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查勘車輛正常的保養(yǎng)由分公司車輛管理崗和分公司理賠負責人審核后OA上報總公司審批,流程為:分公司車輛管理崗分公司理賠負責人-總公司前線管理室。分公司同時將維修信
息更新至車輛管理系統(tǒng),待總公司審批通過后方可進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二條已經(jīng)建立安邦自建定損中心的機構,查勘車輛必須到自建定損中心進行維修保養(yǎng),不得擅自到其它修配廠家進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三條總公司前線管理室負責對查勘車輛維修和保養(yǎng)的必要性進行審核,配件更換及工時費用等由總公司配件管理室負責審核。
第二十四條配件供應部分:
要求:原則上所有查勘車輛所需配件必須由安邦配件管理室提供配送。
具體內容:
1、配件信息要求準確;申請更換的配件須詳細注明名稱、型號、品牌和規(guī)格。(上報輪胎時須注明輪胎的型號例如:195/60R1468H)
2、及時提交維修申請;務必在車輛維修之前提交維修申請,否則不予結算。
3、分公司指定專人負責對維修配件的驗收與看管,確認收貨后的配件將不予退換。
第七章車輛保險及年檢
第二十五條理賠車輛的交強險(含車船稅)費用申請由各分公司車輛管理崗及二級機構理賠負責人審核后附上一年保單或新保單影印件通過OA上報總公司審批,流程為:分公司車輛管理崗-分
公司理賠負責人-總公司前線管理室。同時將保險(車船稅)信息更新至車輛管理系統(tǒng),按照總公司審批意見進行購買。
第二十六條理賠車輛的年檢費用申請由各分公司車輛管理崗及二級機構理賠負責人簽字確認后附行駛證影印件通過OA上報總公司審批,流程為:分公司車輛管理崗-分公司理賠負責人-總公司前線管理室。同時將年檢信息更新至車輛管理系統(tǒng),按照總公司審批意見進行年審。
第八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二十七條查勘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嚴禁擅自處理查勘車輛。
第二十八條查勘車輛發(fā)生事故后24小時之內務必上報總公司前線管理室并錄入車輛管理系統(tǒng),待事故處理結束后按照車輛維修保養(yǎng)流程上報總公司。
第二十九條查勘車輛在工作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根據(jù)公安交警部門確定的事故責任情況,分別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負事故全部責任的: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以上的,由責任人承擔事故總損失的15%;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由責任人承擔事故總損失的10%;事故直接責任人承擔損失限額為10000元;
2、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按上述全部責任應承擔比例的70%承擔總損失;事故直接責任人承擔總損失限額為10000元;
3、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按事故上述全部責任應承擔比例的50%承擔損失;事故直接責任人承擔損失限額為10000元;
4、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按事故上述全部責任應承擔比例的30%承擔損失。事故直接責任人承擔損失限額為10000元。
第九章車輛違章處理
第三十條查勘車輛的發(fā)生交通違章行為的,車輛使用人員必須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回執(zhí)和繳費票據(jù)交車輛管理崗處備案,不得拖延。如因拖延造成滯納金等其他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車輛使用人發(fā)生工作異動時分公司車輛管理崗應對其駕駛的查勘車違章進行審核,并在人員異動單上注明使用車輛有無違章記錄,如存在違章信息的應待違章清理完畢方可辦理異動手續(xù)。
第三十二條如因查勘員擅自離職造成違章清理不善的,分公司車輛管理崗在查勘員離職時及時簽報總公司前線管理室及人力資源部,將違章清理費用從其工資代扣;如因分公司車輛管理崗未及時上報致使違章無法清理的,由分公司車輛管理崗承擔違章處理費用;分公司車輛管理崗異動造成未按照此規(guī)定執(zhí)行的,由時任車輛管理第三責任人承擔違章處理費用。
第十章車輛形象與配置規(guī)范
第三十三條為樹立安邦查勘隊伍的形象,理賠查勘車輛統(tǒng)一
粘貼總公司制定的車輛標識。
第三十四條查勘車內的查勘用具及查勘所需材料要進行集中統(tǒng)一放置,并保證車輛內、外及后行李箱內的整潔。對事故回收的配件應及時交給舊件管理人員,保證車輛內清潔。
第三十五條查勘車輛的前擋風玻璃、后擋風玻璃、儀表臺等,不得懸掛影響駕駛視線的小飾物和擺放物。
第三十六條查勘車使用人要保證車內GPS設備完好,做到設備不丟失、不損壞、不出現(xiàn)故障,保證GPS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GPS操控手柄要放置安全位置,避免設備的非正常損壞,不得出現(xiàn)私自拔掉GPS設備的情況。對出現(xiàn)故障的設備要及時向管理人員進行報備,維修,確保GPS始終處于工作狀態(tài)。
第三十七條各分公司對總公司配發(fā)安裝的所有設備要進行統(tǒng)一的建檔管理,并按照要求報備直接領用人和管理責任人。
第十一章檢查與監(jiān)督
第三十八條各分公司每月要對本機構內的所有查勘車輛進行違規(guī)違章查詢,并做好相應記錄。如有違章督促責任人及時處理,并同時上報總公司前線管理室備案。
第三十九條總公司前線管理室和各分公司車輛管理崗應根據(jù)本《辦法》的內容,實時對查勘車輛進行跟蹤檢查。并通過GPS導航系統(tǒng)對查勘車輛的行駛路線及車輛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對車輛用途及油耗情況,并將抽檢結果適時公布,對超標使用人員進行
處罰。
第四十條理賠人員應積極參與查勘車輛的管理工作,并相互監(jiān)督。如發(fā)現(xiàn)車輛使用和管理的違規(guī)行為,可向分公司或總公司前線管理室舉報,經(jīng)核實后,公司將視情況對舉報人給予經(jīng)濟獎勵。
第十二章違規(guī)處罰
第四十一條總公司前線管理室行使對查勘車輛違紀違規(guī)使用的處罰權。
第四十二條查勘車輛駕駛人員應當規(guī)范駕駛車輛,對因嚴重操作不當造成的車輛機件損壞,損失由駕駛人員承擔。
第四十三條查勘車輛嚴禁公車私用或轉借他人。對違反規(guī)定產(chǎn)生的費用由車輛使用人自行承擔。對違反規(guī)定造成的損失,由駕駛人員全部承擔,并處以5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停崗觀察或開除處理,并給予其他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全國通報處理。
第四十四條嚴格管理事故上報,嚴格遵守事故處理程序。對隱瞞事故不報或虛假上報的,對肇事逃離或擅自駛離事故現(xiàn)場的行為,公司將給予嚴肅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停崗觀察或開除處理,并給予其他責任人200-500元罰款,全國通報處理。
第四十五條分公司上報的查勘車輛維修信息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弄虛作假人員一律予以開除處理,對其他責任人給予500元罰款處理。
第四十六條因保險到期未及時續(xù)保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損
失金額由車輛直接責任人和車輛管理人共同承擔;因車輛未及時辦理年檢而導致的罰款或滯納金等費用的,由車輛直接責任人和車輛管理人共同承擔。
第四十七條車輛按規(guī)定存放在指定的停車場內所發(fā)生的被盜事故,車鑰匙及車輛的相關證件已齊全交給管理責任人的,駕駛人員、領用責任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車鑰匙及車輛的相關證件未齊全交給管理責任人的,處以500元的處罰。
第四十八條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私自更改外觀、油路、電路等其他項目進行更改的,對直接使用人給予辭退處理,并追繳因私自改裝導致公司損失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九條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私自更改外觀、油路、電路等其他項目進行更改的,對管理責任人(時任分公司車輛管理崗、時任分公司理賠負責人)除以500元罰款;分公司存在隱瞞不報的對時任理賠負責人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條總公司前線管理室對本《辦法》管理規(guī)定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管理不規(guī)范、責任不明確、違規(guī)使用車輛的責任人分別給予100元至300元的處罰。
第十三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分公司根據(jù)機構實際情況,依據(jù)總公司車輛管理辦法制定本機構的查勘車輛管理實施細則,并報總公司備案。
第五十二條總公司前期封停車輛,暫由停駛地分公司進行統(tǒng)
一保管,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yǎng)?偣緦⒏鶕(jù)工作需要統(tǒng)一調配使用。
第五十三條本管理辦法內未盡事宜,由機構通過OA上報總公司車險事業(yè)部研究解決,本《辦法》與其他文件不一致之處,以本《辦法》規(guī)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最終解釋權歸總公司車險事業(yè)部所有。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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