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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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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fā)[201*]21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做好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工作,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現(xiàn)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附件: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201*年2月17日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對重大稅務案件的監(jiān)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是指稅務局對調查終結的、符合一定標準的案件進行審核和作出處理決定。第三條

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案件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根據(jù)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爭議程度、社會影響面等確定。按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審理的案件達不到上年案發(fā)數(shù)10%的,須下調標準。

各省移送重大稅務案件的標準應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第四條

重大稅務案件的審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第五條

重大稅務案件由查處案件的本級審理委員會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進行審理。第六條

縣級(含縣)以上稅務局設立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員由稅務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審理委員會的辦公室設在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第七條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

(一)負責審理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的案件;(二)作出審理結論。第八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一)對稽查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初審;

(二)負責向審理委員會報送應由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材料;(三)承辦審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所有案件稽查部門,在案件調查終結后,對符合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案件,應在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提請書》后,將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一并移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第十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送審的材料時,應與送審單位辦理交接手續(xù),共同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案卷交接單》。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填寫《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登記表》。第十一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移送的案件材料后,根據(jù)初審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符合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正確,擬處理意見適當?shù),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寫明同意擬處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后,以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交稽查部門執(zhí)行。

(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寫明意見,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后,退回稽查部門補充調查或重新處理;

(三)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錯誤或不當?shù)摹⒒蛘邤M處理意見不當?shù),在《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上寫明審理意見報審理委員會審理。第十二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審理過程中可會同有關業(yè)務部門進行,各業(yè)務部門應配合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第十三條

審理委員會工作程序:(一)審理委員會采取集體審理的形式審理重大稅務案件。案件審理會議由審理委員會主任或主任授權的副主任主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形成紀要。

(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審理委員會審理前三天,將有關案件材料送發(fā)審理委員會成員。

(三)案件審理會議須有審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

(四)召開案件審理會議時,審理委員會成員若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可委托其他負責人參加。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有關經(jīng)辦人員、稅務案件調查人員,可列席會議。

(五)召開案件審理會議時,首先由稽查部門匯報案情及擬處理意見,后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報初審意見,審理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作出審理結論。

(六)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jù)審理委員會的審理結論,制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報案件審理會議主持人審批后,以審理委員會所在機關名義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交稽查部門執(zhí)行。

(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紀要》的內容應當包括審理的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案情、處理依據(jù)及審理結論等。第十四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對審理完結的案件材料,應及時退還稽查部門歸檔。第十五條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審理的案件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經(jīng)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應在一個月內完成。案情特別復雜的案件,可適當延長審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40天。第十六條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文書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格式印制。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在每年一月底之前,將上年度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情況及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統(tǒng)計表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辦公室。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審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文發(fā)之日起開始施行。

擴展閱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管理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基本管理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稅務機關內部執(zhí)法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重點環(huán)節(jié)執(zhí)法行為的事中監(jiān)督,對切實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行為,不斷強化稅收執(zhí)法監(jiān)督有著非常重大的意義,基于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重要意義的深刻認識,我局領導班子對該工作非常重視,一把手任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兩位副局長任副主任,各業(yè)務科室和監(jiān)察室及辦公室的負責人均出任委員會成員,并嚴格依照國家稅務總局201*年02月17日頒布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1*21號)、以及省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通知》(湘國稅罕函[201*]114號)、《關于調整省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和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湘國稅函[201*]374號)、《關于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湘國稅函[201*]349號)、《關于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工作業(yè)務規(guī)范有關問題的通知》(湘國稅函201*487號)的規(guī)定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工作,具體情況如下:

一、機構設置與職能

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1*21號)第六條規(guī)定和按湘國稅函[201*]114號文件第一條要求,我市市局機關和各縣(市)局都于201*年8月成立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并按《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

第1頁共6頁(國稅發(fā)201*21號)第七、八條規(guī)定和湘國稅函[201*]114號文件第一條要求,正式下文明確了各級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和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二、審理原則及重大稅務案件標準:

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的審理工作原則依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1*21號)第四、五條規(guī)定和湘國稅函[201*]114號文件第二條要求,遵循本級審理的原則;公正合法的原則;及時有效的原則。

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則根據(j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1*21號)第三條和湘國稅函[201*]374號文件第二條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應當由國稅機關稅務案件審理委員進行審理的案件標準調整為:省局稽查局查處涉稅案件金額在300萬(含以上)的,應當移送省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市、州局稽查局查處涉稅金額在100萬(含)以上的,應當移送市、州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縣、市(區(qū))局稽查局查處涉稅案件金額在30萬元(含)以上的,應當移送;應當移送縣、市(區(qū))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

二、審理內容: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內容依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國稅發(fā)201*21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各具體稅種的各項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

第2頁共6頁章、制度的規(guī)定展開,主要內容包括:

1、2、3、4、5、6、7、

三、審理程序及工作時限

重大案件審理的工作程序嚴格按照湘國稅函[201*]487號文件執(zhí)行。

“稽查局稽查實施環(huán)節(jié)發(fā)現(xiàn)查處的稅務案件涉稅金額省局300萬元、市州局100萬元、縣市(區(qū))局30萬元以上的,在稽查實施終結時,按規(guī)定制作《稅務稽查案卷》和《稅務稽查報告》。需要擬予以補稅、行政處罰的,制作《稅務案件提請審理書》送本級稽查審理部門。

稽查審理部門對稽查實施環(huán)節(jié)提交《稅務案件提請審理書》及相關案卷材料進行初審后,對達到本級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的,經(jīng)稽查局長批準后,由稽查審理環(huán)節(jié)制作、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制作《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書》(注:不得制作《稅務稽查審理

第3頁共6頁

主體是否合法;

檢查機構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認定事實的證據(jù)是否合法、確鑿、充分;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

稅務處理、處罰建議適用的法律依據(jù)是否正確;檢查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法定權限;擬處理意見是否適當。報告》),連同有關案卷資料送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部門)。

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部門)接到稽查局提交的《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書》及相關案卷材料后,對擬予以行政處罰且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組織稽查局、當事人聽證。聽證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部門)對稽查局提交集體審理的稅務案件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擬處理(處罰)建議適當?shù),?jīng)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由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部門)在稽查局移交之日內起10個工作日內審理完畢,并以其所在國稅機關的名義作出稅務處理(處罰)決定。對特別重大的稅務案件,應提交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

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部門)對稽查局認定違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經(jīng)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批準,應當按規(guī)定退回稽查局補充證據(jù)或重新處理;對認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依據(jù)錯誤或不當,或者擬處理意見不當?shù),應當按?guī)定提交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提交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前,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部門)應按規(guī)定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并將有關案件材料在集體審理前3日發(fā)到審理委員

第4頁共6頁會成員。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一般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理完畢,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對案件審理發(fā)生嚴重分歧不能形成統(tǒng)一的審理意見或者有其他復雜情況時,經(jīng)主持會議的主任或者副主任決定,可以按規(guī)定延長審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40天。

對經(jīng)過各級國稅機關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集體審理的案件,應當以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所在國稅機關的名義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經(jīng)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后,由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政策法規(guī)部門)制作有關文書,交稽查局執(zhí)行,結案后將有關案件材料退還稽查局,由稽查局單獨歸檔。

概括起來,工作流程如下:稽查局檢查科稽查實施崗位(實施檢查、制作《稅務稽查案卷》、《稅務稽查報告》和《稅務案件提請審理書》)→稽查檢查科長(審批)→稽查局審理科審理崗位(接受,制作、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并制作《陳述申辯筆錄》,制作《重大稅務案件提請審理書》)→稽查局審理科長(審批)→稽查局長(審批)→重大稅務案件集體審理崗位(受理、審查、召開審理會議、制作審理紀要、制作處理、處罰決定等)→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審批)→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審批)→稽查局執(zhí)行科執(zhí)行崗位(接受、執(zhí)行)。”

四、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執(zhí)法檢查1、檢查依據(jù)

第5頁共6頁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⑵《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稅發(fā)201*21號)、《關于調整省局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成員和重大稅務案件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湘國稅函[201*]374號)。

除了以上實施檢查的依據(jù)外,對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內容的檢查依據(jù)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

2、檢查內容

⑴年度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數(shù)量是否達到結案數(shù)量的10%。⑵符合重大稅務案件的,是否全部由審理委員會審理,是否存在符合標準而未經(jīng)審理的問題。⑶經(jīng)審理的重大稅務案件是否合法、公正,是否仍存有違法或者不當?shù)膯栴}。具體講就是主體權限是否法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合法、確鑿和充分,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執(zhí)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定性所適用的依據(jù)是否正確,處理是否適當。⑷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規(guī)定。主要包括步驟、時限是否符合要求,文書使用是否齊全規(guī)范。

3、及時總結表揚好的工作措施和方法,按照規(guī)定指出和糾正重大稅務案件審理中存在的稅收執(zhí)法過錯行為。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6頁共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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